【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强化水运行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
发布时间:2024-12-10 17:02:00  来源:吉安市人民政府

​相关文件: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水运行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水运经济高质量发展攻坚战的部署,加快推进全市水运行业高质量发展,市政府于2024年12月10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强化水运行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2年5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吉安市水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吉府办字〔2022〕51号),为全市水运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撑。但从近两年的执行情况来看,资金兑现效果还有待提高。主要原因是推进水运发展是一项长期的、持续的工作,而现阶段全市水运还处于蓄势起步阶段,水运发展形势在不断变化。同时,《关于加快推进吉安市水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吉府办字〔2022〕51号)第四大点第二小点中也明确“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根据水运行业发展需要定期对支持奖励的方向和范围作适当调整”。因此,有条件也有必要根据近两年政策执行情况以及目前水运发展情况对政策作适当调整优化,以更好地契合全市水运工作实际和促进水运长远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主要对《关于加快推进吉安市水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吉府办字〔2022〕51号)中第10、11、14、21、22、23、24、25、26点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第10、11、14、25点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相关规定,对第10点“招商轮船、长航凤凰”,第11点“吉水江南船业”,第14点“吉钢、新钢、萍钢”以及第25点“吉安职业技术学院”“户籍所在地在吉安”等具体企业名称或地域限制的内容进行删除修改。这4点不涉及具体的资金补助政策调整,享受政策与修改前一样。

  (二)第21点“支持公水多式联运

  拟调整为:对货物从企业到吉安码头之间的公路运输费由企业属地财政按0.2元/吨•公里给予货源企业补贴(外市企业由市财政和码头所在地企业帮扶地财政各承担50%)。从2023年开始给予5年市场培育期,补贴标准按第1年100%、第2-3年90%、第4-5年70%退坡。此项补贴以单边路程计价,按季申报年底兑付,市级财政补贴总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属地财政补贴总额及对单个企业的补贴限额以各地政策规定为准;如有超出,在年补贴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根据年度货运总量和里程总量降低补贴标准执行。

  三、相关事项说明

  《关于进一步强化水运行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在原有市本级补贴总额1000万元不变、补贴路径基本不变、审批流程不变的前提下,对方案中相关扶持政策年限、补贴方式、承担比例等进行了调整和优化。重点强化了对集装箱运输的相关补贴扶持力度,使扶持政策导向性、激励性更强,更好地服务全市工业企业,也更契合“江上往来船、满载工业品”的水运经济发展目标的需要。

  解读单位:吉安市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魏庚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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